南昌ODI境外投資辦理時間
概述: 我國政府對于對外投資項目的監管,早可追溯至改革開放初期,在1979年到1983年前后,我國所有的境外投資項目均由國務院負責審批,而省及以下的各級地方政府還不具有審批權限。直至上世紀八十年代
我國政府對于對外投資項目的監管,早可追溯至改革開放初期,在1979年到1983年前后,我國所有的境外投資項目均由國務院負責審批,而省及以下的各級地方政府還不具有審批權限。直至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起,國務院才把境外投資項目的審批權下放至當時的外經貿部,由外經貿部負責對境外投資項目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我國政府對對外投資項目監管的早期階段,實行的是嚴格的行政審批制度。1984年5月,外經貿部發布了《關于在境外開辦非貿易性合資經營企業審批權限和原則的通知》,根據該通知的規定,所有的境內投資者設立境外投資企業,均須由省級、市級對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核后,向外經貿部提請申報,獲得審批后方可進行。1985年7月,外經貿部又發布了另一部規定,即《關于在境外開辦非貿易性企業的審批程序和管理辦法的試行規定》,根據該文件的規定,對外投資金額超過100萬美元的項目須經過外經貿部審批;而對外投資金額低于100萬美元的項目,省級和省級以下的地方外經貿部門須先征得中國駐外使(領)館同意后,方可進行審批。八十年代中期頒布的這兩部政策法規,標志著我國政府對境外投資項目的審批制度已初步形成。
1991年3月,國家計劃委員會發布了《關于加強海外投資項目管理的意見》,這份文件中明確規定,凡是中方投資額達到或超過3000萬美元的項目,在提交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需先由國家計委會同相關部門進行初步審核,此后再上報國務院進行審批決定。
1997年5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了《關于設立境外貿易公司和貿易代表處的暫行規定》,這份文件進一步規定,在未建交國家和敏感、熱點國家或地區設立貿易公司和代表處的,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流程:首先由企業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的外經貿主管部門或其主管部委進行初步審議,然后將審議結果轉報給外經貿部作終的審批決定。
核準制&備案制
隨著我國成功加入世貿組織以及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國內企業對于出海投資的需求不斷增強,原先對境外投資的嚴格限制已不合時宜。因此,從2003年開始,我國政府對于境外直接投資的監管機制逐漸從審批制向核準制、備案制轉變。
2003年,為了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支持和鼓勵有比較優勢的各種所有制企業對外投資,商務部發布了《關于做好境外投資審批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蘇、山東、浙江、廣東、福建、深圳等十二個省市進行改革試點,內容為下放境外投資審批權限、簡化境外投資審批手續。
2004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進一步明確對境外投資的監管轉為核準制:國家發改委負責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商務部負責國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的核準。
2004年10月,商務部出臺了一項名為《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的新規,旨在規范并指導我國企業的海外投資行為。隨后,在此基礎上,商務部于2005年10月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了相關規定,出臺了《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工作細則》。這一細則不僅為包括國有、民營等多種所有制形式在內的國內企業提供境外投資的政策支持,而且大力簡化了對外投資項目審批流程,有力推動了我國企業的海外投資活動。
2009年3月,商務部發布《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其中規定1億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資由省級商務局核準,進一步提升了中國企業出海投資的便利性。同時,依據該文件,企業可以根據所持對外投資項目的核準證書,辦理對外投資項目實施中的各項程序,并有可能獲得相關政策的優惠。
2013年,國務院發布了《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其中對于投資額在10億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資項目審批權限進行了大幅度下放。根據新的規定,不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只要其境外投資項目未觸及敏感國家和地區及敏感行業,均無需再逐級上報至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進行核準審批,而僅需填報相關表格完成備案即可。這一舉措極大地簡化了企業境外投資的行政流程,賦予了企業更大的自主權。
2014年9月,商務部發布了新版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著重突出了深化簡政放權的導向,其中一項重大變革在于廢止了此前對超過特定金額的境外投資項目以及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需經過核準的規定。新版《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轉而確立了以備案作為主要監管方式、核準僅為輔助手段的新型管理模式,此舉旨在大幅簡化境外投資審批流程,提升中國企業海外投資的便捷性。
2017年12月26日,國家發改委發布了《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令11號,簡稱“發改委11號令”),新辦法于2018年1月1日起實施。該辦法的主要亮點有兩個:一是根據新的管理辦法,所有境外投資項目,不論其投資規模大小,均被納入統一的核準或備案申請流程內,這意味著境內投資者不再需要事先向國家發改委等部門提交項目詳情信息。這一變化在很大程度上簡化了事前管理環節,大幅減少了出海投資者的時間成本,進一步提高了對外投資的效率;二是細化了需要核準的境外投資敏感項目類別,同時賦予了發改部門在后續執行過程中靈活適應國家經濟狀況及發展階段變化的權利,使其能夠及時地對“敏感行業”的具體內容范疇做出適度調整。
第三部分 境外直接投資備案概述
一、什么是ODI備案核準制度?
ODI的英文全稱為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ODI備案核準制度即境外直接投資備案核準制度,指的是我國企業或團體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通過新設企業、并購或參股外方企業股權等方式進行投資的,應當履行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備案等手續,報告有關信息,配合監督檢查。通俗地講,就是我國大陸企業或者團體,要到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進行投資,無論是新設公司還是并購、參股,只要涉及直接或者間接取得投資項目、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管理經營權,就要向相關進行備案或者取得核準。
ODI備案核準制度是在我國境內企業境外投資迅速增長、境外投資監管領域簡政放權的大背景下,我國政府針對境內投資者進行境外投資所構建的關鍵管理制度設計,其核心目的在于強化對境外投資活動的有效引導、監督和管理,切實保護境內投資者的法定權益不受侵害,進而積極推動境外投資健康、規范、有序、持續發展,同時防范潛在風險,確保國內資金合法合規地流向境外市場。
二、境外直接投資有哪些限制?
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四部門于2017年8月4日發布《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的指導意見》,該文件將境外投資項目分為鼓勵開展、限制開展、禁止開展三大類,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推動境外投資合理有序健康發展,有效防范各類風險。
(一)鼓勵開展的境外投資項目包括:
1、重點推進有利于“一帶一路”建設和周邊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的基礎設施境外投資。
2、穩步開展帶動優勢產能、優質裝備和技術標準輸出的境外投資。
3、加強與境外高新技術和先進制造業企業的投資合作,鼓勵在境外設立研發中心。
4、在審慎評估經濟效益的基礎上穩妥參與境外油氣、礦產等能源資源勘探和開發。
5、著力擴大農業對外合作,開展農林牧副漁等領域互利共贏的投資合作。
6、有序推進商貿、文化、物流等服務領域境外投資,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在境外建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絡,依法合規開展業務。
(二)限制開展的境外投資項目包括:
1、赴與我國未建交、發生戰亂或者我國締結的雙多邊條約或協議規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開展境外投資。
2、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
3、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4、使用不符合投資目的國技術標準要求的落后生產設備開展境外投資。
5、不符合投資目的國環保、能耗、安全標準的境外投資。
其中,前三類須經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禁止開展境外投資項目包括:
1、涉及未經國家批準的軍事工業核心技術和產品輸出的境外投資。
2、運用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工藝、產品的境外投資。
3、賭博業、色情業等境外投資。
4、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禁止的境外投資。
5、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境外投資。
三、哪些境外投資行為需要辦理ODI備案核準手續?
根據《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需要辦理ODI備案核準手續的境外投資行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
(二)獲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特許權等權益;
(三)獲得境外基礎設施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四)獲得境外企業或資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五)新建或改擴建境外固定資產;
(六)新建境外企業或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
(七)新設或參股境外股權投資基金;
(八)通過協議、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或資產。
此外,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企業境外投資的不同情形,分別實行備案和核準管理: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實行核準管理;企業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實行備案管理。
四、為什么要辦理ODI備案核準?
(一)合規監管:按照目前國際上的通用做法,當涉及跨境投資時,各個國家和地區均有不同的監管框架和要求,我國也不例外。若未能依照我國法律法規完成規定的ODI備案核準程序,境內投資者對外投資行為不僅嚴重受限,還會因違反監管要求而招致一系列潛在的法律風險,包括但不限于罰款、限制經營、降低資質等級等行政處罰措施乃至刑事追責。
(二)外匯管控:未進行ODI備案核準的境外投資行為可能會遭遇嚴格的外匯管制,導致在資金出入境和日常財務管理上遇到明顯障礙。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只有經過合法備案或核準的境外投資方可進行有效的資金出入境操作和其他資本運作,反之,則可能被限制進行各項金融操作。
(三)經營受阻:未進行ODI備案核準的境內投資者還可能遭受投資目標國或地區的多種限制性措施,例如對其在當地開展商業活動的能力加以約束,或是對資本進出施加嚴格管制,這些都將直接影響到投資者的經營活動及其成長潛力。
(四)政府支持:通過ODI備案核準后,境內投資者有機會享受到相關部門給予的各項支持和保障,如發展政策支持、稅收優惠以及充分的法律保障。未進行備案或核準的境外投資則難以獲取這些優勢資源,進而加大了投資過程中的風險。
(五)風險管理:實施ODI備案核準過程中,投資者需全面了解投資目的地的市場環境、行業政策、法律法規等信息,有助于境內投資者更加科學合理地制定投資戰略,降低投資風險,實現長期穩定的發展。
五、ODI備案核準的監管部門有哪些?
目前,ODI備案核準的監管體系由三個部門組成,分別是商務部、發改委、外匯管理局。
商務部負責整體審批國內企業境外投資項目,為符合條件的企業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發改委負責監管國內企業境外投資行業流向,為滿足條件的企業頒發《境外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
外匯管理局負責進行外匯登記和資金出入境的相關審批手續。
在進行ODI備案核準的實際操作中,商務局和發改委對企業境外投資項目的審核是兩個獨立的程序,二者可以同時啟動、分別上報材料。當企業成功獲得發改委頒發的《境外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以及商務局頒發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后,境內投資者即可前往銀行辦理外匯登記手續。對于投資金額超過500萬美金的項目,還需要向外匯管理部門匯報,經過外匯管理部門的審核之后,會向境內企業發放《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通常情況下,完成整個ODI備案核準流程所需的時間大約為三到五個月。
六、ODI備案核準的法律法規體系
我國ODI備案核準法律法規體系主要有兩大板塊,個板塊是以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作為監管核心而構造的境外投資審核、核準、備案制度體系,第二個板塊是以國家外匯管理局為了監管資金出境而構造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制度。
發改委主要法規政策: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2017年12月2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公布 自2018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民營企業境外投資經營行為規范》發改外資〔2017〕2050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發改外資〔2018〕252號)
《境外投資敏感行業目錄》(2018 年版)
《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的指導意見》
《發展改革委關于做好境外投資項目下放核準權限工作的通知》(發改外資〔2011〕235號)
商務部主要法規政策: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三號)
《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商合發〔2018〕24號)
外匯管理局主要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09)30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
七、境內投資者申請ODI備案核準需要滿足的條件
(一)主體要求:境內投資者必須是我國大陸依法成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
(二)時間要求:由于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無法提供完整的財務報告,一般情況下,無法通過商務局和發改委的備案登記程序。
(三)財報要求:需提供近一年由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四)盈利要求:計劃進行境外投資的境內投資者在近一個財年好是盈利狀態,如果在申請ODI備案核準的時候是處于虧損狀態的,有可能要向商務局或者發改委提交單獨的財務狀況說明,否則極有可能無法通過備案核準程序。
第四部分 申請ODI備案核準的主要流程
境內投資者申請ODI備案核準涉及多個階段,主要包括前期準備、立項申請、提交審核階段等,接下來將闡述各階段的關鍵步驟。
一、ODI備案核準前期準備的關鍵步驟概述
境內投資者進行ODI備案核準前,需要進行一系列細致且復雜的前期準備工作,確保所有的投資活動符合我國對外投資政策和法規,并順利通過相關部門的審批流程。以下是進行ODI備案核準前期準備的關鍵步驟概述:
(一)投資決策和策略制定:明確投資目的和戰略目標,比如市場拓展、資源獲取、品牌建設、技術引進等;進行全面的市場調查和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資國的政治經濟環境、法律法規、市場競爭態勢及文化差異等因素。
(二)內部決策和文件準備:境內投資者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作出關于境外投資的有效決議或其他合法決策文件,并記錄在案。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編制詳盡的與投資項目相關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但不限于項目背景、投資目標、投資規模、資金來源、預期收益分析、風險評估等內容。
(四)企業資質及資金證明:確保境內投資者在國內合法經營,提供新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等文件;準備法定代表人、股東、董事、監事等高管人員的身份證明文件;準備充分的資金來源證明和財務審計報告,證明企業具有足夠的投資能力和資金來源合法性。
(五)海外合作伙伴溝通:如存在海外合作伙伴,應與合作方提前進行接洽,簽訂意向協議或正式合作協議,留存相關文件以備審查。了解當地投資優惠政策,與當地政府或招商部門建立聯系。
二、提交審核階段的關鍵步驟概述
提交審核是整個ODI備案核準過程中重要的階段,境內投資者應確保所有申報材料真實、完整,與實際情況相符,積極配合各的審核工作,并隨時關注政策及法規的變動,以確保投資項目的順利推進。以下是提交審核階段的關鍵步驟概述:
(一)發改委立項申報:根據投資項目性質和規模,按照國家發改委的規定,企業需編寫項目申請報告或填寫備案表格,內容通常涵蓋項目的基本信息、投資背景、投資規模、資金來源、經濟效益分析、風險評估等;全套申報材料準備完畢,通過官方網絡系統提交給國家發改委或相應的地方發改委進行項目備案或核準。
(二)商務部門審批:向商務部或地方商務局提交《境外投資申請表》和項目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基本情況、境內投資者及股權結構、投資目的地、投資規模、投資具體內容和方式等。
商務局將就項目的合規性、合理性和效益性進行審核,并在通過審核后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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