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核定征收的納稅人是否需要進行匯算清繳
概述:2020年個人獨資注冊 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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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個稅修訂后,很多人都要從2020年3月1日開始,做2019年的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現在,2019年就剩最后幾天了,對明年有史以來第一次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到底哪些人需要辦?哪些人不需要辦理?需要提前做好哪些準備?
明年實行個稅匯算清繳了,是不是每個人的所得稅都需要進行匯算清繳?
比如:張三是一家公司上班的工薪階級,每個月工資4000元,在此之外就沒有其他的任何所得,這種還需要明年的匯算清繳嗎?
像張三這部分人,只在一個單位取得工資薪金收入,平時甚至都預扣不著個稅,或者每月預扣預繳的稅款之和剛好等于年度應納稅額,因此這部分個人就不需要明年再匯算清繳了。
如今個人稅納稅實行的是累計扣除法,對于有多處收入的、年度中間享受扣除不充分的等很難在預扣算環節很精準扣繳稅款的,稅法規定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
有以下四種情況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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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去專項扣除后余額超過6萬元的。因為對個人所得綜合所得兩處以上綜合所得合計超過6萬元的,合并沒有預扣預交機制,難以做到預扣稅款和匯算清繳稅款一致,所以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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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所得中的一項或者多項所得,同樣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去專項扣除后余額超過6萬元的 。因為這三項綜合收入來源分散,收入不穩定,可能存在多個扣繳義務人,所以需要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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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預扣預交的稅額低于依法計算的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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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申請退稅的
少繳稅肯定是要補稅的,同樣的申請退稅是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如若納稅款高于應納稅的應納稅,當然是可以申請退稅的。
核定征收企業是否也需要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9〕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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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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